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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家開除不適任的員工,需要注意什麼才不會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規定,要請員工離開,必須要有「法定理由」!並不是單純願意給員工錢就可以叫他走。
而最常被雇主拿來用的法定理由就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問題是,適用這個法定理由的「前提條件」,並不是雇主片面認為員工不好就能稱為「不能勝任」,而是要符合「最後手段性」。
【試用期員工的權益與解雇條件】
所謂試用期,就是雇主和員工約定,在一定的期間內(通常是3個月),觀察及考核員工的表現,來決定「是否適任或勝任」這份工作。
要注意的是,試用期內的員工,事實上從第一天到職時起已經是你的員工了,所以依勞動部的見解,無論是薪資、休假、特休、勞保等都要依這勞基法的規定進行才對。
這樣的話,試用期員工跟正式員工的不一樣的地方在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