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家開除不適任的員工,需要注意什麼才不會違反勞基法?】

【美容店家開除不適任的員工,需要注意什麼才不會違反勞基法?】

 

 

 

《前言

每位雇主都怕請錯員工,因為一旦雇用進來以後,請神容易、送神就很難。

送神為什麼難呢?因為勞基法規定,要請員工離開,必須要有法定理由!並不是單純願意給員工錢就可以叫他走。

最常被雇主拿來用的法定理由就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問題是,適用這個法定理由的「前提條件」,並不是雇主片面認為員工不好就能稱為「不能勝任」,而是要符合「最後手段性」

 

 

《分析》

正式員工的解僱

  • 除了要證明員工不適任
  • 還須符合最後手段性至少給員工2-3次的改善機會,以及輔導計畫,或是窮盡各種懲戒手段都無用才行。

 

如此一來, 固然對員工很有保障,但相對的對雇主的營運來說,如果是面對一個很頑固的員工,等於是浪費時間。

因此,雇主其實可以善用「試用期」來預防「請錯員工」的問題。所謂試用期,就是雇主和員工約定,在一定的期間內(通常是3個月),觀察及考核員工的表現,來決定「是否適任或勝任」這份工作。

 

不過,和前面「正式員工」的解僱不一樣的地方是,「試用期員工」的解僱,不必受到「最後手段性原則」的適用,雇主只要能證明「員工不適任」即可,相對來說比較簡單。只是,試用期員工的考核,也不是隨便對員工說「你不適任」這麼簡單,最好是有書面的「考核表」作為依據比較不會有爭議。

 

 

《給美容師的建議》

至於考核表裡要寫什麼呢?除了考核項目的客觀性以外,最重要的是記載預告時間及預定終止日,還有後續事項的告知與同意(包括預告工資、謀職假、資遣費等)。這樣才是最完整的哦

如果您是協會會員,歡迎至官方LINE@索取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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