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業災害呢?】 

【什麼是職業災害呢?】 

「職業災害」大家對這個詞應該都不陌生,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職業災害,種類又包含了哪些?如果雇主沒有替員工保勞保,工作上又不幸發生意外,那麼員工一樣可以申請補助嗎?雇主又有責任對該名員工負職業災害的補償責任嗎? 

為了要保障、維護自己的利益,那麼也要瞭解自己的權益有哪些才可以捍衛,不論是員工或雇主都應該要瞭解喔! 

 

《案例分析》 

職災補償的意義及種類 

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是指雇主本來就有照顧勞工的義務,當勞工因為工作而發生職災,雇主要補償勞工的損失。而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有下列4種: 

  1. 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必須的醫療費用。 
  2.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但如果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然沒有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的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殘廢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的工資補償責任。 
  3. 殘廢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4.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期遺40個月平均工資的補償。 

 

如果沒有保勞保,雇主有責任對該名員工負職業災害的補償責任嗎? 

先參考一則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民事判決:「被告雖又抗辯,其係5人以下之商號,故無強制投保勞工保險之義務云云,惟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前段明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並未就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另設限制,至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僅涉及雇主是否應強制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問題,非在排除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是被告以此抗辯其無須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云云,容有誤會,尚難憑採。」 

簡單來說,這個判決的意思五人以下公司,雖然沒有強制雇主為勞工加保勞保,但這涉及雇主是否應強制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問題,並沒有排除勞動基準法適用,因此雇主還是應依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對員工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所以,雇主們何不成立投保單位,來轉嫁補償責任呢 

 

勞保的重要性 

從上面的判決也可以瞭解到勞保保護的不只是勞工而已,保了勞保對勞工而言,當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等保險事故時,可依規定申請醫療或現金給付之補償,使本人或遺屬得到適度之生活安全保障;而對雇主而言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於職災事故發生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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