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標籤及仿單注意事項】

【化妝品標籤及仿單注意事項】

一般消費者在購買各樣化妝品時常常會看到美妝部落客的推薦,「看起來」很好用,就想也不想的直接購入,但其實除了看網路上的各種評價之外,還是要同時確認該商品是不是有提供通過衛生署認證的許可證或核准字號,以免使用來路不明的化妝品造成皮膚過敏或受傷。

 

而美容廠商在製造化妝品時,也要特別注意化妝品的標示、標籤及仿單,以下就讓我們來看看哪些是應該要標註在上面的內容及各種需要注意的事項吧!

 

化妝品標示

1、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2、如果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

3、國內製造之化粧品,標籤、仿單及包裝所刊載之文字以中文為主。

4、國外輸入之化粧品,其仿單應譯為中文,並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

5、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化妝品標籤及仿單

簡單來說化妝品標籤就是容器或包裝上,用來記載文字、圖畫或記號的標示物;而仿單則是指化妝品附加的說明書。

衛生署針對化妝品的標籤及仿單內容及擺放位置制定了「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廠商皆需照按規定將應刊載事項、字體大小、成分標示等相關資訊標示清楚。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如果未標示會違反什麼樣的規定?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若違反將會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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