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未成年人簽訂契約,有效力嗎?】 

【和未成年人簽訂契約,有效力嗎?】 

 

 

《案例》 

17歲的琳琳平時很喜歡化妝,有一天滑手機時突然看到有部落客分享紋眉的資訊,心裡想說也太方便了吧!紋眉後就不用每天早起匆匆忙忙的化妝了,於是就搜尋了住家附近的紋繡店家,隔天就帶著錢出門了。 

到了之後紋繡師向琳琳告知相關紋繡注意事項,琳琳也有表示他是學生還沒有滿18歲,但不想告知家人,否則媽媽一定不會答應讓他紋眉,紋繡師心裡也貪圖方便,想說反正他紋眉費用8,000元也帶齊了,於是簽好相關紋繡同意書以後,就做完了第一次的技術課程。沒想到回家以後,還是被媽媽發現,一氣之下帶著琳琳到該紋繡店家,要求將費用全數退還給他們,還更進一步要求店家額外賠償琳琳去醫美洗眉的費用。 

媽媽的主張有理由嗎?未成年人締約的效力為何? 

美容紋繡師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要怎麼做呢? 

 

《案例分析》 

契約成立就一定生效嗎未成年人的締約效力

民法有締約年齡的規定,滿七歲到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簽的合約是效力未定,效力未定就是效力還沒有確定的意思,必須由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來決定是否生效,如果契約成立以後,法定代理人同意,那契約就是有效的,但如果不同意的話,契約就會不生效力。 

依照民法77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現。」

如果按照民法的規定要求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有法律行為都必須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確定的話,那交易活動勢必會變得複雜,因此還有特別規定某些是日常生活必需的,即使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該法律行為一樣也會是有效,而不是效力未定,例如學生下課後買點心、三餐或是到文具店買文具等等,這類的行為在客觀上來說都會是被認定為日常生活必需的,而這也沒有一定的標準去規定,通常就是依社會客觀來個別認定。 

 

案例中媽媽的主張有理由嗎?

紋繡從民法來看是屬於承攬的契約行為契約必須「成立」且「有效」才能主張後續權利義務,而契約成立的前提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契約成立就一定生效嗎?

案例中的琳琳只有17歲,在民法上就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時原則上應該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而且紋繡並不屬於日常生活所需的事項,因此琳琳簽署的紋繡契約,依民法第79條規定事後還是要經過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媽媽的同意,才會發生效力,既然琳琳的媽媽不同意,那麼紋繡契約就不生效力,紋繡師自應返還紋繡費用8,000元。 

而契約不生效力,也就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這個情況和紋繡師沒有履行完合約消費者解除契約請求回復原狀的狀況是不相同因此紋繡師並沒有回復原狀的義務,也就是即使琳琳媽媽要求店家賠償醫美診所洗眉的費用,該紋繡師並不須賠償。 

 

紋繡師遇到這樣的情形應該怎麼做呢? 

如果依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因此如果買賣交易契約,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可能會被認定是有效的。 

但本案例該紋繡師也知道交易對象尚未成年這樣的情形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的話,契約就會是無效的,因此在一開始簽定契約時就知道消費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話,建議可以簽名欄的旁邊再請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才不會又發生辛苦工作卻有做白工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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