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課程贈送的產品有瑕疵,教學單位要負責?】 

【報名課程贈送的產品有瑕疵,教學單位要負責?】 

 

《案例》 

美容師莉莉為了要精進自己的美容技術,於是到網路上尋找各式各樣最新的美容技術課程,剛好看到有一堂課上面寫只要參加報名課程就會送一台美容儀器,而這款美容儀器剛好是莉莉一直有在觀望的,於是就因為這個原因報名了課程。 

但上完課拿了儀器回來後才沒有使用過三次,就壞掉沒辦法使用,和課堂的老師反應也表示沒辦法幫忙維修,莉莉感到非常生氣,想說當初他就是看上這台儀器才去上課的,結果使用沒三次就壞掉,難道主辦單位不需要負責嗎?可以因此而要求退費嗎? 

如果後來是主辦單位反悔不送產品了,情況會不一樣嗎? 

 

《案例分析》 

課堂贈送的產品有瑕疵 

如果課程費用表明單純為教學而不包含產品(講清楚是送的)也就是產品部分為贈與關係而非買賣關係。但以案例來說,當初莉莉在報名課程時,主辦單位就有表示教學課程會附贈贈品,這在法律上來說就是一種負負擔的贈與,因此這個情形下,對於有瑕疵的贈品主辦單位就必須要負起責任,而非認為是贈品就不需要有任何的責任。 

又因為贈品屬於教學的從物(報名課程才可以得到贈品)因此學員也只能就有瑕疵的贈品來要求退換,不能因此而要求教學退費,這是兩件不一樣的事情;但如果案例的情形變成莉莉當初報名課程時,主辦單位一直都沒有說會送美容儀器,但上課當天又給予學員福利送了,那麼這就會屬於單純的贈與,那麼主辦單位就沒有瑕疵擔保責任,遇到有瑕疵的贈品儀器也就不需要負起退換貨的義務了。 

 

反悔送產品 

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只要是上課就送產品、送機器的情形,那就會是一種負負擔的贈與,而且兩者之間是具有依存關係的,因此反悔不送產品就會是違約的行為喔! 

再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如果送產品並不是每個人都有的,那麼也就表示贈送的產品費用沒有含在教學課程費用內,而是另外有條件,那麼送的條件是什麼就會影響到後面的法律關係:1.如果主辦單位報名前就有表示上課當天付定金就送,這其中就包含了教學契約以及贈與契約,而贈與本來就可以撤銷。但還要注意這兩者是不是存在一定的「依存關係」,也就是是否會發生只要撤銷贈與教學契約也會同時被撤銷的狀況,如果有這種情形的話,那麼贈與被撤銷時自然就要全額退費給學員了。 

而所謂的依存關係依照法院的見解是說,「兩契約彼此間具有不可分離的依存關係,應共同履行,任何一部不履行,無從期待另一部可能單獨履行,且任一部分不履約時即視為全部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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