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在店內受傷,店家也要負責?】 

【客人在店內受傷,店家也要負責?】 

《案例》 

A預約下午到美美工作室做臉,要出門時臨時不知道把8歲的兒子託給誰照顧,就一起帶到美容想說就近照顧也比較看的到。結果才做臉做到一半而已,就聽到外頭傳來一陣哭聲,跑到外面確認狀況時只看到自己的兒子臉上血,非常焦急的詢問店內其他員工到底是發生什麼事情,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他自己在廊上奔跑,一不小心就撞上了旁邊的桌子,導致臉上出現了小傷口 

A覺得很生氣為什麼好好的一個兒子也可以在這邊弄到流血,要求店家賠償醫療費用以及精神上的賠償,但店家認為他們自己沒有疏失,也是小朋友自己愛玩撞到的,認為應該要小朋友自己負責 

請問對於這種狀況店家也需要負起全責嗎?又應該要怎麼樣才可以避免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呢? 

 

《案例分析》 

如果客人在店裡受傷,店家也要負責嗎?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兩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經營美容店家就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依法有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應該要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店家都應該要對於店內及週邊環境設施都保持不會有致生危險的狀態,否則如果顧客不幸在店內受傷了,那麼店家都應該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店家要怎麼做才能避免這樣的事情再度發生呢? 

很多人也會有疑問說到底要做到什麼樣的程度才算是讓來店內消費的消費者有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呢?其實這也很涉及主觀的判斷畢竟意外終究是意外,什麼時候在哪裡發生都是很難以預測的,因此只能盡可能的要求店家將安全措施都做到,例如:擺放張貼警語、充足的照明、保持地面的乾燥平整等等。 

以案例來說,如果店家地面乾燥沒有任何的突起物並且在走廊上加註禁止嬉鬧奔跑等安全措施,但小朋友還是玩鬧跑步跌倒受傷,在這個情形下店家就可以蒐集並提出相關證據,那麼或許可依民法的217條的規定,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也是一個保護自己的做法! 

內政部營建署和各縣市政府都有明定哪些營業場所必須強制投保,但每個地區的規定都不太相同,建議不論政府機關有沒有強制規定,店家都可以投保這樣的責任保險,主要也是為了保障店家負責在保險期間內,如果店內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是相關財產損失,依法應該負的賠償責任都可以由保險處理,可以省卻不少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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