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消費爭議的申訴函時應該怎麼辦?】 

【收到消費爭議的申訴函時應該怎麼辦?】 

 

《案例》 

開業時期難免會遇到客人向消保官申訴的情況,通常在第一時間收到公文時總會讓人措手不及,一時之間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信封一打開就是某某函、一個主管機關寄來的正式公文,表示店家因為某些原因遭到客人申訴所衍生的消費爭議,必須於15日內妥適處理。 

這個時候店家應該要怎麼做處理呢? 

收到這個公文代表的意思是什麼呢? 

 

《案例分析》 

消費爭議申訴3個階段! 

  1. 消費者第一次申訴: 發文函請業者書面回覆或直接與申請人溝通協調。 
  2. 若第一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申訴人可提起第二次申訴或申請調解: 第二次申訴由消保官函請申訴人及業者到場開會協商。 
  3. 若第二次申訴仍無法獲得妥適處理時,消費者可申請調解: 調解係由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居中調解。 

 

第一次收到公文應該怎麼處理? 

從上面的3個階段消費者的第一次申訴可以瞭解,主管機關第一次收消費者申訴時,會先發文請業者書面回覆或直接和申請人協調好就好,這個階段原則上公家機關並不會去限制你應該要怎麼處理,只要有處理就可以。 

所謂「有處理」,第一種就是先與申請人溝通協調達成和解,接著以書面回覆機關已經和解的事實,機關會去跟申訴人確認;第二種就是完全不認同申訴內容、或雖然有與申請人溝通協調,但是未能達成和解,那就要好好以書面具明理由(例如整件事實的經過應該是怎樣)回覆機關(若消費者認為未獲妥適處理,申訴人就可提起第二次申訴,這時候就會開會協商)。 

 

消費爭議調解書之效力為何?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爭議事件經調解成立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作成調解書,其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如下的效力: 

  • 該調解書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 當事人雙方就該消費爭議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如該消費爭議事件已繫屬於法院,訴訟終結。 
  • 如該消費爭議事件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結論》 

收到公文的當下真的不需要太過慌張,只要冷靜下來和消費者討論應該要怎麼處理的細節,自己綜合評估店家的立場與消費者的立場,再來決定是不是應該要接受消費者所提出的要求,如果要求仍然非常不合理,其實有第三人幫助開會協商或是到調解委員會調解也不是壞事,調解委員會以一個公正的立場去判斷整件事情的經過,而不會特別去偏袒哪一方,因此去開會調解對於店家來說也不全然是一件壞事,如果可以就此完美解決這一宗消費糾紛,何嘗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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