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自行分裝會有法律責任?】

【產品自行分裝會有法律責任?】

很多美容師拿到產品過後,會將產品分裝成小包小包的試用包供顧客試用或者是使用,但大家有沒有想過,如果使用分裝後的產品發生了問題,那責任上是美容師須要負責嗎?還是產品的廠商須要負責呢?

 

分裝化妝品有哪些應該要注意的事情?
分裝給顧客試用也須要有產品標籤說明嗎?
小小的一個分裝動作,卻有那麼多的小地方須要注意,這是每個美容師都要特別注意一下的哦!

 

分裝後的產品發生問題是誰要負責任呢?

首先我們要先分清楚,製造商、經銷商、服務業者,三者的責任區分。

製造人責任相較起來會比較重,而將產品分裝、改裝的人,也會被視為製造人責任;只是在美容店家賣產品,那稱為經銷商,責任相較之下會輕一點;單純服務客人用到產品,那就會看操作時的服務有沒有瑕疵,如果服務有瑕疵,比如使用方式不當、或是沒有做好清潔衛生…….等等,那麼這樣所產生問題責任也是不輕哦!! 如果服務過程中都有做好該盡的責任義務而沒有任何服務瑕疵,基本上當然也不會有問題。


假設發生問題,這三者須要釐清的責任如下方所列:
「製造商」要證明自己的產品沒有超過消費者預期的危險;
「經銷商」則要證明是消費者使用不當或本身體質的問題;
「服務業者」則是要證明自己的操作過程沒有問題。

換句話說,如果商品的風險只要超過消費者的預期,「製造商」就要負責,如果不是因為消費者自身問題,「經銷商」就要負責,如果是因為美容服務上有瑕疵,「服務業者」就要負責。

 

分裝化妝品試用包應該要注意什麼事?

大多數分裝化妝品購買者不買原裝有很多原因,有一些人因為很少化妝、正裝價格太貴、嘗試一下新品等等原因,而選購分裝化妝品。

有需求就會有市場,很多賣家也有注意到這點,進而購買化妝品分裝販售給消費者,這樣一來分裝化妝品販售的費用加總,還有可能比賣一罐化妝品的費用還高,但大家沒注意到的是,真的可以這樣分裝販售嗎?其實是不行的,依照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註1),沒有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核准,是不能在國內分裝出售的,而若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也應該要再標籤以及仿單明顯的地方,以中文載明分裝或改裝之廠商名稱及地址。

若違反,依照同條例第28條的規定,會被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產品標籤說明

還有另一種是原廠製造生產小容量的樣品,但其上的標示以及說明都跟正品一樣,這是最標準的做法對消費者也是最有保障的,雖然對廠商而言成本上比較高但卻是最負責任的作為。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註2)也有詳細規定,應該要標示在化妝品的標籤、仿單或包裝上的內容,包含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都必須要標示清楚,並不能以化妝品體積過小等原因,而沒有將內容標示,還是必須在仿單內記載。

 

結論

有很多平常習以為常的事情,就像是這次所討論的~美容店家分裝產品給顧客使用的行為,以及自行分裝產品後販賣給客人以為是可以的,但是其實並不然,像這些的小細節若沒有特別注意恐怕一不小心就會觸法,萬一被檢舉開罰之後才慌慌張張的說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來說並沒有任何可以阻卻違法的效果,依然還是會被處罰的,大家要特別注意哦!

 

註1.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有規定:「輸入之化粧品,應以原裝為限,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國內分裝或改裝出售。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在國內分裝或改裝出售之化粧品,應在標籤及仿單之明顯處,以中文載明分裝或改裝之廠商名稱及地址。』

 

註2.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並應刊載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

前項所定應刊載之事項,如因化粧品體積過小,無法在容器上或包裝上詳細記載時,應於仿單內記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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