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開除一直遲到的員工嗎?】 

【老闆可以開除一直遲到的員工嗎?】 

 

《案例》 

莉莉美容室平常規定員工早上10點就要來上班,新進員工A上班第一天就晚了20分鐘才進公司,老闆特別提醒他美容室很在意員工都應該要守時,非必要情況盡量以不遲到為原則,A在接下來的一個禮拜,五天就有三天都遲到,還遲到了半小時之久,老闆就警告他,如果下來再有一天遲到的話,就會將他開除。 

請問,雇主可以以員工不斷遲到為理由而開除嗎? 

發生這樣的情形雇主應該要怎麼做會比較好呢? 

 

《案例分析》 

什麼情況僱主才可以合法解僱勞工而不用支付資遣費用呢?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而法條當中所謂「情節重大」屬於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不能單純以雇主所訂定的工作規則來做唯一的標準需要勞工違反工作規則的具體事項,而客觀上也很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的手段來繼續雙方間的僱傭關係,除此之外雇主規定的懲戒性解雇勞工的違規行為之間程度上也必須要相當,才會符合法條當中規定的「情節重大」。 

 

雇主可以以員工不斷遲到為理由而開除嗎? 

那麼案例中員工A不斷遲到的行為有符合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條件嗎首先要看雇主當初有沒有對「不斷遲到」會有的懲處情形明確規定在工作規則當中,如果沒有的話,後面的狀況其實也就大可不必討論下去了,必須要有明確的工作規則公告給員工瞭解遵循,並不能有種僱主說了算的心態去看待。 

有了工作規則後,就要看經常遲到的行為初犯或累犯、故意或不小心、對事業產生的損失、勞工是新人還是老員工等,都是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是否情節重大的衡量標準。舉例來說,雖然員工A遲到的頻率很高,但是每次遲到的時間並不長,雇主一直也沒有對他有警告、申誡、減薪、降職及停職等漸進式處罰手段,那麼就很難說員工A的遲到行為屬於勞基法規定的情節重大情形,若雇主在此情形下解雇,就很有是非法的解雇行為了。 

 

發生這樣的情形雇主應該要怎麼做會比較好呢? 

員工不斷的遲到一定是很多雇主都不樂見的,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發生,建議雇主可以在合約中針對上班時間及遲到違約的部份事前明確的規定,規定遲到會有甚麼樣的罰則當情形發生時可以面談勸戒、警告不得再犯,並做好面談紀錄又或是規定遲到對企業產生損害,企業是得要求懲罰性違約金的部份做清楚的載明。若是雇主該做的警告、面談等都無法使員工改善,則可以認為很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的手段來繼續雙方間的僱傭關係,才可以使用解雇的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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