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要幫員工加保嗎?】 

【試用期要幫員工加保嗎?】 

《案例》 

小紫從小就夢想可以成為一位可以讓女生都變美變漂亮的美容師,於是就在大學一畢業,馬上到A美容室應徵美容師的職位,過了幾天也收到了錄取通知,到職後美容室就表明新進員工都有3個月的試用期間,而試用期也不會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但只要通過試用期後,都會幫大家加薪並一切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來投保,小紫一心只想趕快工作於是就一口答應老闆的要求並且簽立合約。 

工作了一個月之後,美容室突然以不適任這項工作為原因而資遣了小紫小紫一頭霧水不知道到底自己做錯了什麼,也很生氣老闆這樣的行為又想到老闆難道可以以試用期為原因,而不幫員工加保嗎?如果上班時間出了意外,自己豈不一點保障也沒有?簽了契約就真的放棄了自己的權益了嗎? 

 

《案例分析》 

什麼是試用期?

其實勞基法上並沒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那勞動契約中是可以約定試用期的嗎?按法院多數實務判決的看法,是承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勞上字第100就有指出:「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藉以評價新進勞工之職務適格性與能力,做為僱主是否願與之締結正式員工之考量,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必要,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試用期間因仍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是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且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 

 

試用期有時間限制嗎?

原則上勞雇雙方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都可以自行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但要注意是要勞雇雙方都同意,並不能僱主片面的決定要延長試用期間就延長,在這邊也要提醒各位僱主,若請員工時有試用期的需要,必須要簽定合約比較會有相關依據,避免事後產生的糾紛 

 

試用期需要投保嗎?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是在職強制性社會保險,不論是試用期員工、正職員工、工讀生或部分工時人員,雇主均應依規定於所屬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以保障員工權益,這是強制規定,不是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 

 

投保單位如違反規定,未為其所屬員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勞保4倍及就保10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 

 

如果勞工自己不願意投保,僱主就可以免除責任嗎?

如上所述,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都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僱主並不能因此而免除責任,如果後來被檢舉沒有幫勞工投保的話,仍然會面臨裁罰的可能,即使抗辯雙方有事前簽定契約也相同,該規定也會被認定為無效 

 

《結論》 

實際在現實生活中還是有很多雇主都沒有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對勞工而言,僱主這樣的行為有可能會導致勞方遇到問題時沒辦法請領特定給付;對雇主而言,除會面臨裁罰的風險,勞方還可以請求因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害費用。 

 

案例中的小紫,雖然當初有簽定契約答應不投保勞保,但是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是強制規定,即使雙方有約定約定也會無效,如果小紫藉此來檢舉僱主,僱主也很有可能會被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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