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保健食品,合法嗎?】

這個保健食品,合法嗎?

文/阿揪博士 瑞霖生技工坊
責任編輯/行銷部委員長 藍玉珊

 

人參雞,何首烏雞

 

「阿揪博士趕快救救我,調查局最近約談我,說我代銷的人參精違反『藥事法』,怎麼辦?」這是我最近接到的一個案例。我的經銷商因為幫別人代銷人參精,違反了「藥事法」而被調查局約談。很多人一定以為那支人參精的產品裡肯定加了什麼西藥,所以才會被調查局約談,錯!那支人參精產品真的只有人參,而且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是,因為只有人參所以才違反「藥事法」。什麼?人參不是可以當食品使用嗎?要不然大賣場裡的人參雞不都違法了嗎?不不不,大賣場裡的人參雞因為有雞,所以沒有違法,那…是不是中藥材只要有雞就不違法?錯!何首烏雞就違反藥事法,外面一堆賣何首烏雞湯的店家、攤販,統統都是違法的。

 

看完上面這段故事和說明,各位看倌是不是覺得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知道為什麼人參精違法、人參雞不違法、何首烏雞卻又是違法的請舉手……很好沒有人舉手(反正你舉手我也看不到),因為這是一個很簡單卻又很複雜的問題,做為專業的保健食品開發業者16年了,類似的問題碰到不知多少,有的是捧著家傳秘方想把它化身成為保健食品,有的是栽種了神奇的藥草想要把它商品化,還有的是拿著別人的產品想要依樣畫葫蘆,自己也做一支類似的產品,但是大多數的案子在一開始接觸的時候,就因為違反「藥事法」而被刷掉了。

 

藥事法的規範

 

我們先回到前面的案例,為什麼人參精不合法而人參雞合法?因為在衛福部的「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中,人參有一個特別的備註:「不得單一原料使用」,也就是說,如果人參加入別的食品原料,例如:雞,或者枸杞也行,那它就是食品,如果人參精沒有加入其他的食品原料,而是像案例中使用百分之百人參所製作出來的人參精,那它就是藥品,就違反「藥事法」的相關規定。

 

那何首烏雞為什麼不合法?因為衛福部的「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是採用正面表列,根據「藥事法」第6條第一款之說明,其中所謂藥品係指「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何首烏被記載於「中華藥典」中,但並未被收錄在「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所以它是藥品,即便加在雞湯中,還是一樣違反「藥事法」,那為什麼滿街到處都在賣何首烏雞呢?……不然你去檢舉啊!

 

詳閱法條才有保障

 

這邊先岔開一個題外話,既然何首烏雞是藥品,那麼有誰可以賣何首烏雞?根據「藥事法」,必需是領有執照的藥商才可以生產製造,而且必需是領有執照的藥商或藥局才能販售,如果沒有藥商執照,根據「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稱為偽藥,所以路邊和餐廳裡賣的何首烏雞全都是偽藥,「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OMG這不是開玩笑吧!煮個何首烏雞來賣要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還要繳納最高一億元的罰款?這是真的!所以要吃何首烏雞,請到藥局購買!

 

阿揪博士,你離題了,明明我們的標題是講保健食品,怎麼一直在講「藥事法」呢?唉!沒辦法,保健食品只要一不小心,就會掉進「藥事法」的陷阱中,不要以為何首烏雞不是你煮的你就沒事,根據「藥事法」:「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我對不起大家,如果你今天沒有讀這篇文章,就不知道何首烏雞是偽藥,就不會有「明知」是偽藥還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的問題了,不過既然文章讀到這裡,要後悔也來不及了(下次行銷部委員可能再也不敢跟阿揪博士邀稿了)。可是,就算不知道賣的是「偽藥」,花了錢進貨的產品也一樣會被沒收,而被沒收的產品很難從供應商那裡把錢追回來(因為他正在為官司而煩惱,很可能會被判刑還併科罰金),同時還得接受警察局或調查局的調查、還得上法院,所以知法還是很重要的。

 

做功課的重要

 

那要怎麼判斷保健食品的原料是否合法呢?這裡阿揪博士教大家很簡單的一招,只要去Google一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就可以找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轄下的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中的「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所有的保健食品原料都可以在這裡輸入查詢,說到這裡,不得不吐槽一下我們偉大英明的政府,在查詢時,如果輸入關鍵字後按「Enter」,畫面會跳動一下,但是不會出現查詢結果,因為只有用滑鼠去點擊「搜尋」,才會出現正確的查詢結果,因為這個網站不接受輸入關鍵字後直接按Enter的查詢方式。

 

如果依照「正確」的查詢方式,但出現「共有 0 筆搜尋結果」時,那麼有四種可能,第一種:可能是像五穀雜糧這種常見且毫無疑問被認定為食品的原料,例如綠豆或白米(雖然你在這裡可以查到「米糠」),是不會出現在查詢結果中的,至於哪些是毫無疑問的食品,只能用常識判斷,如果判斷錯誤,建議重新唸一次國小;第二種:可能是屬於維生素、礦物質或食品添加物,例如維生素C或防腐劑己二烯酸,那就要到「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查詢,在這裡的食品添加物都有它使用的限量,超出限量是違法的,如果不確定所要查的成份是不是食品添加物,那就費點功夫,全部都查一遍;第三種:可能是這個原料沒有被核准做為食品原料使用;第四種:可能是這個原料被列為藥品管理。不論產品的成份是第二種食品添加物超標,或第三種未被核准,或第四種被列為藥品管理,奉勸大家,這支產品千萬不要賣啦!

 

除了產品成份的問題外,產品的名稱也很重要,例如大家所熟悉的「四物湯」和「四物飲」,雖然它們的成份都一樣,但前者是藥品,而後者是食品,談到這裡,是不是大家又一頭霧水了?不是成份都一樣嗎?而且四物中的當歸、川芎、芍藥、熟地不都是可以當食品使用嗎?那為什麼一個是藥品,另一個是食品?看到這裡是不是很想打人?各位看倌,咱們中華文化源遠流長,中藥的使用已有超過二千年的歷史,古代先人為我們留下許多的濟世良方,這些濟世良方在現代被統稱為「固有成方」,所以只要產品的名稱和「固有成方」的方劑名稱相同,就一律視為藥品,既然被視為藥品,自然就違反「藥事法」的相關規定。至於固有成方有哪些?麻煩請自己Google囉!還有,保健食品的名稱不可以使用「丸、散、膏、丹」做為品名,如果你問我魚丸和紅毛丹算不算違反藥事法,那我也就只能無言了。

 

結論

 

總而言之,根據中華民國的法律,保健食品若未申請健康食品核准,一律視為一般食品管理,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管轄,在這種非黑即白的現行管理制度下,保健食品的成份與品名是否合乎法令的規範就非常的重要了。最後,也希望本文能讓大家有進一步的瞭解,除了產品本身的成份與品名之外,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也很重要,順帶一提,大部分的保健食品違規都是因為廣告違規,下次有機會再跟大家進一步詳細說明,這期的文章就先到這邊啦!(責任編輯/行銷部委員長 藍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