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街時被美容師推銷,產品拆封就無法退費嗎?】

【逛街時被美容師推銷產品拆封就無法退費嗎?】

 

王小妹是大學剛畢業的社會新鮮人,某天逛街時被發宣傳單的美容師拉去護膚體驗只要599元,做完後美容師開始向他推銷7萬的課程與產品,王小妹說她才剛畢業沒錢購買,美容師就叫她用分期的方式繳費,所以連同分期的利息總共要8萬多元,最後終究不敵美容師的三寸不爛之舌只好點頭購買了,回到家便後悔了,立即就打電話去說想要退款,但是美容師卻說她開過的產品有五萬多,每個產品上面也都有她的簽名,這些已開封的產品是無法退費的。

 

在逛街時被推銷產品、體驗課程,在法律上是屬於哪種交易模式呢?

依照消保法的規定,所謂「訪問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看回來案例事實,王小妹是在逛街時被推銷產品,美容師和王小妹兩人並未約定好,而是美容師在公共場所隨機找人交易,因此這樣的行為就是屬於訪問交易,而不是一般的買賣行為。


如果店家事前表示沒有7天的鑑賞期,那回家後隔一天想退換貨也不行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註1)可以瞭解,凡是訪問交易,就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不須要說明任何的理由就可以做退貨的行為,即使他先前有先說明沒有鑑賞期的適用,但「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故店家的規定是沒有效力的,消費者仍可在7天內有退換貨的權利;但要注意這是原則上的規定,例外如果商品屬於容易腐敗等等的性質(這在我們先前的文章有詳細說明過),就沒有7天鑑賞期的適用。

 

可以用「產品已開封」的理由拒絕消費者退費嗎?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鑑賞期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 259 條,有關恢復原狀之規定不利者,也無效。」、「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導致他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例外解除權不消滅」

因此店家並不能用「產品已開封」為理由來要求消費者必須全額買單,若消費者要求退費也必須要比例退還,尚未使用過產品部分的剩餘價值,又假設王小妹開封的產品完全都還沒開始使用,隔一天立即反悔想要退費,即使上方也標註了消費者的姓名,那店家還是必須要依鑑賞期的規定,將費用全額退給消費者。


店家契約事前有載明「拆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之約定,有效力嗎?

企業經營者就訪問買賣,如果與消費者有「拆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之約定,其約定已經違反消保法第 19 條第 1 項(註1)消費者得在收受商品後 7 日內行使法定解除權之規定,依消保法第 19 條第 6 項(註2)規定,其約定無效。除此之外,企業經營者單方所訂立之「拆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定型化契約條款,他排除了消費者檢查商品的權利,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 12 條規定,應屬無效之條款。

因此店家即使在事前有載明拆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的規定,該規定也會因為對消費者有顯失公平的情況下而無效。

 

註1: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註2: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6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相關文章:【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都可以要求無條件退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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