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或美容業之美白廣告】美容業在廣告中可不可以使用美白的用詞?
【化粧品或美容業之美白廣告】美容業在廣告中可不可以使用美白的用詞?
愛美是女人的天性,自古以來,美白都是女性追求的目標。愛美的女生,更是持續不斷的展開美白大作戰。化粧品業者或美容業者更是以美白為訴求,推出五花八門的美白產品或課程。由於經常產生消費糾紛,身為主管機關的衛福部對此當然不能坐視不管,規範了許多有關化粧品成分以及廣告的規定。本文所要說明的是,美容產業可不可以在廣告中訴求「美白、亮白、淨白…」?
一、化粧品的定義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三條前段規定:「本條例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如果有化粧品的廣告所訴求之功能,超過這個範圍,就會被以誇大或虛偽不實為由處以罰鍰。
值得討論的是,美容產業可不可以在廣告中訴求「美白、亮白、淨白…」?
在此我們必須先建立一個觀念,如果化粧品的成分中有衛福部核准的美白成分,自然是可以在廣告中訴求美白。說明如後。
二、化粧品的美白成分
(一)美白的基本觀念
1.防曬是第一步
要美白,首先要注意防曬,因為陽光中的紫外線是引起黑色素大量生成的原因之一,因此防曬是美白的第一道防線。
2.抑制黑色素形成
其次,就是要讓身體停止製造黑色素,目前衛生署所公告的美白成分,幾乎都是在降低(抑制)黑色素的生成。但是縱使具備這些美白成分,也不是擦完就一勞永逸,因為皮膚內的黑色素細胞,本來就會一直不停的製造黑色素,如果要美白皮膚,就要持久的使用。
3.除去黑色素斑點
至於已經形成的黑色素斑點,若要除去,只能靠角質代謝慢慢的去除,因此使用具有去角質成分的化粧品,來加速去除角質的方式,就是常見的方法,例如:化學性腐蝕法、及物理性剝除法。
但是,使用含有化學性去角質成分時(如:果酸、複合式果酸、胜肽酸、酵素去角質等),使用的部位會有刺激現象(如:刺、癢、紅等),這是正常的現象,不能因此就論斷產品有問題,當然如果出現嚴重現象,應儘速就醫。
(二)合法的美白成分
目前衛福部共核准13種美白成分,這些成分除了結構不同之外,其作用機轉也不相同。申言之,這些美白成分的作用,主要分為兩類:
1.抑制黑色素形成
(1) Magnesium Ascorbyl Phosphate(維生素 C 磷酸鎂鹽)
限量3%,用途為美白。
(2)Kojic acid(麴酸)
限量 2%,用途為美白。
(3)Ascorbyl Glucoside(維生素 C 糖苷)
限量 2%,用途為美白。
(4)Arbutin(熊果素)
限量 7%,用途為美白(製品中所含之不純物 Hydroquinone應在 20ppm 以下)。
(5)Sodium Ascorbyl Phosphate(維生素 C 磷酸鈉鹽)
限量 3% ,用途為美白。
(6)Ellagic Acid(鞣花酸)
限量 0.50% ,用途為美白。
(7)Chamomile ET(洋甘菊精)
限量0.50%,用途為防止黑斑、雀斑。
以上成份的作用,大多是抑制細胞內黑色素的形成,黑色素減少,可以提高皮膚的明亮度,因此在使用一段時間後可以發現皮膚會變白,但這些成分對已存在的黑色素斑點是沒有作用的,必須要靠角質剝離劑,但部分使用者會有副作用產生,例如:脫皮、紅、熱及癢等輕微到嚴重發炎的症狀。
2.兼具抑制黑色素形成與促進已產生的黑色素淡化
(8)5,5’-Dipropyl-Biphenyl-2,2’-diol (二丙基聯苯二醇)
限量0.50%,用途為抑制黑色素形成、防止黑斑雀斑(美白肌膚)。
(9)Cetyl Tranexamate HCl (傳明酸十六烷基酯)
限量 3 %,用途為抑制黑色素形成及防止黑斑雀斑,美白肌膚。
(10)Tranexamic acid (傳明酸)
限量 2.0~3.0% ,用途為抑制黑色素形成及防止色素斑的形成。
(11)Potassium Methoxysalicylate(Potassium 4-Methoxysalicylate)(Benzoic acid, 2-Hydroxy-4-Methoxy-,Monopotassium Salt)(甲氧基水楊酸鉀)
限量 1.0%~3.0% ,用途為抑制黑色素形成及防止色素斑的形成,美白肌膚。
(12)3-O-Ethyl Ascorbic Acid(L-Ascorbic Acid,3-O-Ethyl Ether) (3-o-乙基抗壞血酸)
限量 1.0%~2.0% ,用途為抑制黑色素形成及防止色素斑的形成,美白肌膚。
(13)Ascorbyl Tetraisopalmitate (抗壞血酸四異棕櫚酸酯『脂溶性維生素C』)
限量 3.0 % ,用途為抑制黑色素形成。(此為含藥化粧品)
上述核准的美白成分,只有(13)「脂溶性維他命C」屬於「含藥化粧品」,其他都屬於「一般化粧品」可以使用的成分。
無論如何,只要化粧品的成分,有衛福部核准的美白成分,就可以在廣告中訴求美白,因此,不是如坊間流傳的都不能講美白。至於不具備美白成分之化粧品,當然不能訴求美白,見後述四、。
三、藥品等級的美白成分
如果成分中含有A酸(Trerinoin)、對苯二酚(Hydroquinone)、杜鵑花酸(Azelaic acid ),雖然具有美白作用,但因為屬於皮膚科用藥,要列入藥品管理,不得添加在化粧品中,且因為具有副作用,須由醫師開立才行。美容師如果使用藥品,則會觸犯醫師法的刑事責任。
四、除了上述具有美白成份之化粧品外,廣告內容須注意之事項
除了上述具有美白成份之化粧品,可以宣稱美白之外,其他不具有衛福部核准的美白成分之產品,則不得於廣告中宣稱美白效果。至於可以使用什麼詞句呢?
在衛福部所公布之「化妝品得宣稱詞句與不得宣稱詞句」中,關於「柔白、亮白、嫩白、皙白、改善暗沉、淨白、嫩白肌膚」,是一般化妝品都可以使用的詞句。例如:「淨白肌膚」、「使肌膚光滑、潔淨、淨白」、「使肌膚有光澤」等,都是可以使用的詞句。
但是,「減少孕斑、褐斑、細胞、組織」、「保證百分之百消除任何斑點」、「消除已形成之黑斑、雀斑、粉刺」、「調理黑眼圈」等,因為已涉及療效,則是不得使用。
此外,如果訴求「一天美白」,則屬誇大不實廣告,另外如果廣告內容涉及特定效用與性能,例如:漂白,則屬違法。
美容師必備的法律工具書 https://beautylaw.pse.is/lawbook2
想定期收到更多的美容法律案例分析,可以加入我們的FB或是LINE喔!
你可能感興趣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