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告資遣,謀職假該給薪嗎? 》

《 預告資遣,謀職假該給薪嗎? 》 

好的員工很難請,因為員工態度不佳又或是其他原因導致雇主覺得不適任這項工作而要求其離職,但要解僱一個員工真的就是請他走就走嗎?只要雇主一個人的片面決定,又或是只要給他錢,請他走是合法的嗎?那要怎樣才會合乎資遣員工的合法程序呢?員工針對這樣的事情又有什麼法律可以保護自己呢?這些問題不論是雇主又或是勞工應該都是很傷腦筋,也很想了解的問題吧!

 

雇主可以片面解僱勞工嗎?

依據勞基法第11條的規定,雇主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很多雇主都會認為那我就服和勞基法第5款的規定,所以解僱員工是合法的,這其實沒有說一定的對或錯,但勞工是否真的不能勝任工作,並不是雇主自己認為的,雇主有義務要提出證明表示員工不適合這份工作的原因。建議雇主可以定訂一個考核標準,和其他勞工的表現在合理的相對性評價後,顯然表現不佳時,才可以認定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

 

預告資遣,謀職假應該要給薪嗎?

謀職假簡單來說就是「老闆資遣我,離職前應該要先讓我去找工作。」這是屬於員工的權利,其實有很多老闆,想要資遣員工,心裡也不想要該員工繼續上班,預告工資照給,也不管要不要去謀職,因此如果雇主要求員工繼續上班,謀職假是要計薪的。但如果員工放棄權益,沒有請謀職假正常上班的話,雇主應支薪,但不能要求雇主另外算加班費。

 

那謀職假可以請幾天呢?

根據勞基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勞工於接到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資遣須要提前通報給勞動局?

資遣須在「十天前」通報勞工局,這在就業服務法當中有特別規定,違反的話會被處3-15萬元,罰與不罰或罰多少錢,勞工局是有裁量權的,通常如果是初犯的話,勞工局會念在可能尚不知情等等的理由,而給予較輕的處罰。

根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就職未滿三個月的勞工,雇主雖然不用給預告期間,但如果雇主認為在這期間,勞工無法勝任工作而要求其離職,理論上還是要給資遣費,而且一樣要提前十天通報勞工局,不會因為任職未滿3個月的緣故,就不用通報勞動局又或是認為不須要給與資遣費。

特別提醒大家,如果是有提前約定試用期條款,不僅不用給預告期間,也不須要給資遣費!至於還要不要通報勞動局呢?這個時候的終止不是因為勞基法第十一條,也不算資遣,所以不用通報。也不用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結論》 

很多雇主會認為說勞基法比較偏袒勞工,給予勞工比較多的保障,其實也不然,雇主也可以根據自身的產業別來決定要和員工定訂什麼樣的契約,拿美容業來說,很多時候如果美容師沒有預約客戶,一整天其實也沒有什麼事情可以做,那雇主老闆就會覺得都沒做事還要給薪水,很不合理,但這時候如果訂定的是承攬契約的話,就可以以美容師做了多少客戶就拿到多少的費用,事前講明與美容師的分帳費用,就不會有雇主覺得不合理的事情發生。

但要特別提醒,並不是一開始合約簽定的名稱為承攬就是承攬,如果這時候老闆還是要求員工做額外的事情,譬如說還要求他影印東西、整理場地、掃地拖地等等,實質上仍然完全掌控控制,那也是會是僱傭關係,重點在於實質上的行為,而非形式上契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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