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單棄單者會構成刑事的詐欺罪嗎?】

【跑單棄單者會構成刑事的詐欺罪嗎?】

《案例》

網路賣家小美常常遇到客戶跑單,下了訂單以後又不去超商取貨,導致運費需要自行吸收,不但沒有賣到東西,反而還先損失了一筆運費,來來回回之下非常讓她不勝其擾,小美心想,難道沒有任何法律上能夠處罰這些跑單的人嗎?可以適用刑事上的詐欺罪嗎?如果不行那要怎麼做呢?

 

《案例分析》

可以適用刑事上的詐欺罪嗎?

買家下訂單以後卻又不去領貨,賣家想當然都會很生氣,因為來回的運費須要自行吸收,但是基本上這是民事上的問題,簡單來說這是一種買賣不履行,是雙方當事人因為買賣行為產生的糾紛,要以國家的懲戒手段來去處理這種行為還是很困難!

詐欺的定義在於(1)行為人施用詐術,(2)此一詐術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3)又因為此一錯誤導致被害人為處分財產之行為,(4)而處分財產的行為又導致了被害人遭受財產上的損害。從第一點來看,一般買家並沒有施用詐術,只是單純又後悔不想買了,因此要拿刑法上的詐欺罪對付一般買家,是很難去成立的。

比較有可能成立犯罪的情況是,如果出於惡意要報復便當店,而訂100個便當外送到某家公司,結果是被騙的,這家公司實際上沒有人訂這個便當,這個情形就可能成立刑法355條(註1)間接毀損罪的可能。

其他單純棄標、跑單,應該很難成立,除非這個買家本來就存有損害賣家的意圖,故意下單不取貨才有可能,但要證明對方故意也不容易。實務上曾經發生過競爭對手,故意下訂不取貨,被起訴的例子,那是因為競爭對手擺明就是要耍賣家,可以證明他有故意。一般買家要以刑法的手段去懲罰,很難。

 

沒有成立刑事上的可能,那民事的呢?

沒有刑事上的責任,不代表賣家就完全對不取貨的買家沒有辦法,除了刑事以外,損失的運費也可以透過民事的手段去追討,這就是屬於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債務不履行就會有損害賠償的責任,這時候損失的運費就可以向買方請求,請求費用上的損失。

《結論》

買家毀約不買本來就該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說要國家以公權力的手段判他刑,只因為買了東西後悔?這不是刑法要處理的,這是民事要規定的範疇。針對這樣的事件很多人都會想要「以刑逼民」,就是用刑事手段來逼對方賠償或和解,但是要小心,不要變成誣告了,因為刑事案件會有誣告問題,要告刑事以前最好問問律師。

 

(註1)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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