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的權益與解雇條件】

【試用期員工的權益與解雇條件】

 

《前言》 

 

所謂試用期,就是雇主和員工約定,在一定的期間內(通常是3個月),觀察及考核員工的表現,來決定「是否適任或勝任」這份工作。

要注意的是,試用期內的員工,事實上從第一天到職時起已經是你的員工了,所以依勞動部的見解,無論是薪資、休假、特休、勞保等都要依這勞基法的規定進行才對。

這樣的話,試用期員工跟正式員工的不一樣的地方在哪呢?

就是大家最常有疑問、也最容易有爭議的「解雇條件」,試用期還沒結束我可以解僱勞工嗎?要符合法定終止事由嗎?有最後手段性的適用嗎?是否要預告即給予資遣費?

以上,來為大家一一解答。

 

《分析》

 

Q:試用期還沒結束,解僱勞工要符合法定終止事由嗎?

美容店家於試用期間綜合判斷認為員工不適任這份工作,得於試用期間屆滿前終止勞雇契約;員工若於試用期間,認為工作環境及發展空間並非他所期待,亦得於試用期間內終止契約,雙方不受法定終止事由的拘束。

 

Q:有最後手段性的適用嗎?

所謂最後手段性原則,係指解雇應為雇主無法迴避或不得的手段,也就是當美容店家至少給過員工2-3次的改善機會,以及輔導計畫,或是窮盡各種懲戒手段都無用後,才可以解雇員工。目前實務上認為,試用期員工沒有該原則的適用,雇主只要能證明「員工不適任」(考核表)即可,相對來說比較簡單。

 

Q:是否要預告即給予資遣費?

請參考【試用期內解僱不適任勞工,僱主需付資遣費嗎?

 

 

美容師必備的法律工具書 https://beautylaw.pse.is/lawbook2

 

想定期收到更多的美容法律案例分析,可以加入我們的FB或是LINE喔!

   

 

可能感興趣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