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面上課拿到的樣品,給客人施用過後造成傷害是誰的責任呢?】

【外面上課拿到的樣品,給客人施用過後造成傷害是誰的責任呢?】

 

 

《案例》

認真的小美為了要精進自己的美容專長,常常報名參加各種美容課程,一日參加完課程後,課程講師給了他一罐杏仁酸樣品做試用,剛好一位客人想要改善痘疤、色素沈積,於是小美抱著好東西就要與人分享的心情,免費的為客人塗抹杏仁酸在皮膚上,不料隔日客人皮膚出現紅腫的情況,向小美提出賠償10萬元的要求,若不賠償就要向法院檢舉他沒有醫師執照使用藥品觸犯醫師法。小美後來回頭看才發現樣品上沒有任何的成分標示,而且本來開心的向客人分享產品,結果卻還要賠償真的非常倒楣。

好心免費分享自己覺得好用的產品也會違法嗎?難道市面上的杏仁酸也是藥品嗎?

 

《案例分析》

講師給的樣品有問題是講師負責還是美容師負責呢?

這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情要分開來看,美容師不能認為樣品是別人給的就理所當然的認為不需要負責,因為美容師應該要確保自己所提供的服務具有通常可以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也就是說雖然不是用自己的產品,但服務方式及手法是否妥當需要注意;而外面講師給了沒有標示成分的小包裝樣品,則是會另外構成分裝產品的相關規定。

 

杏仁酸也算是藥品?

以台灣目前法規的規範來看,含果酸(包含杏仁酸)或水楊酸的化妝品一定要遵守的底線是「酸鹼度大於等於3.5」,且「濃度上限不能超過10%」。

按照以上定義來看,基本上「單純的杏仁酸並不是藥品」,若是產品濃度超標,產品也只會被消保法認定為危險產品、不合法的產品而被銷毀,並不會因此被認定為藥品,也就是說不須要有醫師執照也可以為他人使用,因此案例上小美並不會因為使用杏仁酸而觸犯醫師法,但要注意的是,小美使用的樣品因為沒有明確的成分標示,因此若裡面含有別的藥品成分,那就另當別論了。

 

客人威脅小美說若不賠償就檢舉他,會不會構成刑法上恐嚇取財罪呢?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邊要注意的是通知加害的事情,必須要是不法的事,如果是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不會成立恐嚇取財罪;如本案例客人威脅要檢舉小美違反醫師法的行為,是一個合法的手段,因此並不會成立此罪;但如果是說你不賠償我我就殺了你,那就會成立此罪的構成要件了。

 

《給美容師的建議》

並不是所有講師給的樣品都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尤其如果要為客人服務時還是要使用自己熟悉的產品,才比較不會發生這類的糾紛,更重要的是多多充實自己的法律小知識以及美容小常識,才不會被客人一說,就以為自己真的觸犯了什麼嚴重的法律,不要被人牽著鼻子走,要求不合理的賠償金額也想說認賠了事,有的時候事情其實也沒有想像中的這麼嚴重,冷靜下來好好思考才是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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