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消費糾紛,美容店家跟消費者和解時,要注意什麼?】

有時候店家難免會遇到客人和你爭執一些事情,店家也會為了息事寧人、想把時間精神拿來好好做生意,希望事情能夠就此打住。 所以,店家會和客人有一些協議,希望店家做了一些事情之後 ( 通常是退錢或賠償 ),客人也能夠不要再爭執、或相對的也做一些事情 ( 例如撤下負評 ),以及未來可以不要再拿相同事情來吵...

【美容師未經客人同意就拍照,除了肖像權,還有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沒有問過客人就拍照,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因為五官算是肖像權,未經同意而拍攝客人的五官,會構成侵權。但實際上還要符合另外一個要件才會構成,就是:「使用肖像的手段是否合理或必要」?

【113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正式調漲!】 

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6,400元調整至27,470元,調升1,070元,調幅4.05%;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76元調整為183元,調升7元,調幅4.05%。  各位僱主以及勞工都要特別注意!  如果雇主沒有依法來調整基本工資會有甚麼樣的處罰呢?  勞保投保薪資級距會有改變嗎?  基本工資和底薪一樣嗎? 扣除全勤獎金後的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違法嗎?  以上問題攸關有員工或未來想找員工的店家,該如何正確給薪才不會違法,現在就帶大家一一來探討~

【營業項目標榜「雷射除毛」或「冰肌除毛」,會構成醫療行為?】

純「物理性」方式(僅改變物質的存在狀態,但不改變其本質),如果你的「營業項目」是標榜「徒手拔毛」,在行為上應該不涉及醫療行為,在廣告上即使講除毛也不會構成醫療廣告,但還是不能強調永久性除毛。不過,事實上應該不會有這樣的服務。如果你的「營業項目」是標榜「雷射除毛」或「冰肌除毛」....

【廣告上究竟可不可以宣稱瘦臉或小V臉呢?】

在「廣告」(對外宣傳)的層面上,美容店家強調瘦臉其實都不合法;其中,講「產品」逾越了該有的界線,罰款會比講「服務」越界,來得嚴重許多,這是差異。至於「行為」(實際操作)的界線呢?

【美容師教技術,需要注意什麼?】

美容業從過去到現在不斷推出技術教學課程,關於技術教學紛爭因此屢見不鮮,似乎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因此,我們有必要深入探討這個問題~ 了解技術教學領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糾紛解決方式對於美容相關的從業者和學生都至關重要,有助於確保教學品質和雙方權益的維護!

【客戶資料是否為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有一位美容師在某家美容美體店家做了兩年多之後離職,卻被前雇主告上法院,說他(red arrow right)竊取顧客資料,違反當初所簽的保密協議,所以求償200萬元違約金。 原因是,店家發現他使用公司櫃檯電腦登入POS系統,將客戶資訊檔案下載複製至櫃檯電腦,隨即上傳至個人雲端硬碟,最後再將櫃檯電腦上的客戶資訊檔案刪除,但是這一切都被公司裝設之監視攝影器錄下。 而這名美容師則說,那些客戶資訊只是記載客戶的名稱及電話,每位員工只要坐在櫃檯使用櫃台電腦都可以開啟及維護,並非營業秘密。 這個案例的爭點在於:那些客戶資料是否是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新法時代下,買產品送課程要如何退費?】

《案例》 客人向店家購買價值12萬元的產品,言明可以使用這些產品免費回來接受服務。客人後來做了五次,覺得沒有效果,就打算退款。但店家認為這是買賣契約,既然銀貨兩訖,產品都拿回去了,所以不願意退費。於是客人告上了法院。 《分析》 舊法計算方式 退款公式:退費金額 = 已收取之費用 – 已接受服務之費用 – 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 – 終止手續費 終止手續費 = ( 價金總額 – 已接受服務之費用 – 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 ) × 10%

【用了預約系統或 POS系統,還需要簽書面契約嗎?在平板上簽名的效力為何?】

台灣第一個以法律知識為基礎,集合美容人士共同籌組之社會團體,我們長期輔導店家如何去面對消費者糾紛,累積了寶貴的實際經驗,進而規劃出一系列專為~美容店家設計的契約版本。 「提供服務」時簽署「事前同意書」、「預收款項」時簽署「美容服務條款兼收據」。 既然是契約,就是雙方對條文都有清楚的認知且有合意;加上法律的要求,就應該雙方都持有一份才是合法又正確的作法,但隨著交易型態的多樣化,如果用了預約系統或 POS系統,還要不要簽書面契約呢? 甚至有些系統還有在平板上簽名,這樣有沒有效力呢?

【試用期員工的權益與解雇條件】

所謂試用期,就是雇主和員工約定,在一定的期間內(通常是3個月),觀察及考核員工的表現,來決定「是否適任或勝任」這份工作。 要注意的是,試用期內的員工,事實上從第一天到職時起已經是你的員工了,所以依勞動部的見解,無論是薪資、休假、特休、勞保等都要依這勞基法的規定進行才對。 這樣的話,試用期員工跟正式員工的不一樣的地方在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