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時作品著作財產權是屬於誰的? 員工離職可以要求帶走嗎?】

【任職時作品著作財產權是屬於誰的? 員工離職可以要求帶走嗎?】

 

 

<案例>

美容店家的員工祺祺,上班時做了很多彩睫跟美甲作品,公司平日會把祺祺所做的作品放在店家網路上宣傳招攬顧客,現在祺祺要離職想要自行創業,便要求店家要把她以前所做的作品全部刪除下架,這樣對店家是合理要求嗎?任職時的作品到底是她的? 還是算公司的呢?

 

<案例分析>

著作權之歸屬,有分兩種權利:

▶「著作人格權:可以享有公開發表、掛名、維持名譽等的權利,內涵包括(1)公開發表權、(2)姓名表示權,及(3)同一性保持權,或稱禁止不當變更權。

▶「著作財產權:可以利用該著作的權利,像是用在商業上的行銷、複製等。

 

而著作權的歸屬並不可一概而論的明確認定屬於哪一方所有,尚須視各種情況而定,而著作權的歸屬可以簡單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來討論。

 

1、職務上完成 (簡單來說就是上班時間所做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從以上條文可以知道若沒有特別規定,原則上「著作人格權」是歸員工所有,而「著作財產權」則是屬於雇主所有。

 

2、非職務上完成 (簡單來說就是下班時間所做的作品)

並不是任職期間所有創作,都可以約定歸為雇主所有,只有「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才有該原則的適用。

➜所以如果是員工下班後自己從事的創作活動,還是回歸到著作權法規定的原則,作品的「著作權」都是歸屬於該員工所有。

 

3、受出資聘用所完成 (花錢請別人做的)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請別人創作作品時,「著作人格權」若沒有用契約約定,原則上是歸受聘者所有,而「著作財產權」則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若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的話,原則上是歸受聘人享有。

➜但不論是著作權是給誰,出資人皆得利用該著作。

 

回到案例,祺祺為美容店家所僱用的員工,他在上班時創作的作品就是上面所講的第一類類型,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原則上「著作人格權」屬於祺祺,祺祺有權利對該作品主張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保持權,即使祺祺離職了,也不能要求店家把她以前所做的作品全部刪除下架,因為「著作財產權」還是歸屬於公司,公司也可以利用該著作使用在商業上的廣告行銷等等。
祺祺未來自行創業後也不可以將在前公司創作的作品放在自己臉書粉絲團上行銷,只能要求前公司在該作品上要標註自己的名字,所以不管是雇主或是員工都應該要事前就以契約方式先約定清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誰,以免離職以後造成許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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