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擠青春痘】美容師可不可以幫客人擠痘痘、清粉刺?

【擠青春痘】美容師可不可以幫客人擠痘痘、清粉刺?

其實不管是青春痘、面皰、或是粉刺,都跟毛囊有關,差別只是:如果毛囊阻塞且過度分泌皮脂就形成粉刺,如果發炎就變成毛囊炎。對皮膚科醫師來說,對付這些症狀,就是在治療疾病。所以,如果美容師宣稱可以”治療青春痘”,就會觸犯醫師法,是有刑責的。那麼如果沒有宣稱療效,沒有治療目的,單純地擠青春痘可不可以呢?

一、醫療行為的定義

行政院衛生署於65年4月6日衛署醫字第一0七八八0號函將醫療行為定義為:『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之 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或用藥等 行為之全部或一部之總稱,謂為醫療行為。』

由此函釋可知,其把醫療行為主要 定義為兩大類:

  • 第一大類為: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保健 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行為;
  • 第二大類為: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之處方、用藥、手術或處置等行為。

二、擠青春痘的行為如何評價?

那麽美容師單純為客人擠痘痘是不是醫療行為呢?

如果美容師並不是出於治療的目的,也就是說美容師主觀上並沒有想要去治療客人的青春痘的話,基本上並不具備診療目的,因此基本上不會是醫療行為。但是擠痘痘的行為,難免還是有侵入性。是不是只要有侵入性就屬於醫療行為呢?

實務上判斷是否屬於醫療行為,通常會審酌依該行為是否有下列幾項特徵:1.以診斷或治療為目的;2.對人體具有侵入性;3.使用藥物或醫療儀器;4.已達影響或改變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至於何謂侵入性?行政院衛生署93年8月27日衛署醫字第0九三00二二六九六號函:「侵入性醫療行為係指醫療行為步驟中,採用穿刺;或採用皮膚切開術;或將器械。外來物置入人體來從事診斷或治療之行為,均屬之。」

其實,單純的侵入性,並不會因此而變成醫療行為,因為刺青、穿耳洞等等都有侵入性,但絕非醫療行為。還要看實施者的主觀目的侵入行為是否具有相當的危害性而定。因此,如果美容師只是單純的擠青春痘、清粉刺,沒有使用藥物,基本上就不是醫療行為。但是,如果在擠痘痘之後,再以消炎藥膏敷其患部,就屬於醫療行為。

三、宜注意的界線

依前述,如果美容師只是單純的擠青春痘、清粉刺,沒有診療目的、沒有使用藥物,基本上就不是醫療行為,因此美容師應注意其界線,換言之,美容師如果是基於「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治療目的,利用儀器在顧客之臉部施打「脈衝光」,復以「夾子」在顧客之臉部「扎毛孔、挑開粉刺、清除臉部膿、痘痘、粉刺、暗瘡」而為具有「侵入性」之醫療行為,則其所為自屬行政院衛生署函示之首開「醫療行為」範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839 號 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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