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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稽查,美容店家務必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避免違規罰款!

最近,在桃園市的店家們很多都有收到「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的公文,目的是要求業者自評:有無確實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實,桃園市不是首先開始稽查的縣市,早在年初及去年法協就陸續聽到新北市、高雄市的部分店家反應有以公文函查、甚至實地查訪檢查的情形,所以請美容店家要特別注意以下說明。

【化妝品標示法規:業者必須知道的10大重要事項!】

當消費者挑選化妝品或保養品時,不僅僅是為了它們的包裝和宣稱的功能。保養品上的小小標示,更是消費者了解產品的關鍵。這些標示不僅能迅速告訴消費者產品的特性,標示的內容及呈現也受到法律規範。

113/7/1起「特定用途化粧品」新制上路,不再經事前查驗及許可,應完成產品登錄(GMP)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PIF)

    前言 目前台灣化粧品管理分為一般與特定用途二類,其中特定用途化粧品如染燙髮劑、防曬乳等,須查驗登記。自今年7月1日起,化粧品管理新制上路,不再區分特定用途跟一般用途,並推行登錄制度,未來業者必須完成登錄才能製造、販售、輸入、贈送等,否則最高可罰100萬元。   圖片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分析 台灣是將化粧品一分為二,將含有特殊成分的產品特別劃出一塊領域,稱為「特定用途化粧品 」(…

【美容店家開除不適任的員工,需要注意什麼才不會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規定,要請員工離開,必須要有「法定理由」!並不是單純願意給員工錢就可以叫他走。 而最常被雇主拿來用的法定理由就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問題是,適用這個法定理由的「前提條件」,並不是雇主片面認為員工不好就能稱為「不能勝任」,而是要符合「最後手段性」。

【遇到消費糾紛,美容店家跟消費者和解時,要注意什麼?】

有時候店家難免會遇到客人和你爭執一些事情,店家也會為了息事寧人、想把時間精神拿來好好做生意,希望事情能夠就此打住。 所以,店家會和客人有一些協議,希望店家做了一些事情之後 ( 通常是退錢或賠償 ),客人也能夠不要再爭執、或相對的也做一些事情 ( 例如撤下負評 ),以及未來可以不要再拿相同事情來吵...

【美容師未經客人同意就拍照,除了肖像權,還有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沒有問過客人就拍照,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因為五官算是肖像權,未經同意而拍攝客人的五官,會構成侵權。但實際上還要符合另外一個要件才會構成,就是:「使用肖像的手段是否合理或必要」?

【113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正式調漲!】 

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6,400元調整至27,470元,調升1,070元,調幅4.05%;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76元調整為183元,調升7元,調幅4.05%。  各位僱主以及勞工都要特別注意!  如果雇主沒有依法來調整基本工資會有甚麼樣的處罰呢?  勞保投保薪資級距會有改變嗎?  基本工資和底薪一樣嗎? 扣除全勤獎金後的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違法嗎?  以上問題攸關有員工或未來想找員工的店家,該如何正確給薪才不會違法,現在就帶大家一一來探討~

【營業項目標榜「雷射除毛」或「冰肌除毛」,會構成醫療行為?】

純「物理性」方式(僅改變物質的存在狀態,但不改變其本質),如果你的「營業項目」是標榜「徒手拔毛」,在行為上應該不涉及醫療行為,在廣告上即使講除毛也不會構成醫療廣告,但還是不能強調永久性除毛。不過,事實上應該不會有這樣的服務。如果你的「營業項目」是標榜「雷射除毛」或「冰肌除毛」....

【廣告上究竟可不可以宣稱瘦臉或小V臉呢?】

在「廣告」(對外宣傳)的層面上,美容店家強調瘦臉其實都不合法;其中,講「產品」逾越了該有的界線,罰款會比講「服務」越界,來得嚴重許多,這是差異。至於「行為」(實際操作)的界線呢?

【客戶資料是否為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有一位美容師在某家美容美體店家做了兩年多之後離職,卻被前雇主告上法院,說他(red arrow right)竊取顧客資料,違反當初所簽的保密協議,所以求償200萬元違約金。 原因是,店家發現他使用公司櫃檯電腦登入POS系統,將客戶資訊檔案下載複製至櫃檯電腦,隨即上傳至個人雲端硬碟,最後再將櫃檯電腦上的客戶資訊檔案刪除,但是這一切都被公司裝設之監視攝影器錄下。 而這名美容師則說,那些客戶資訊只是記載客戶的名稱及電話,每位員工只要坐在櫃檯使用櫃台電腦都可以開啟及維護,並非營業秘密。 這個案例的爭點在於:那些客戶資料是否是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