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上究竟可不可以宣稱瘦臉或小V臉呢?】

在「廣告」(對外宣傳)的層面上,美容店家強調瘦臉其實都不合法;其中,講「產品」逾越了該有的界線,罰款會比講「服務」越界,來得嚴重許多,這是差異。至於「行為」(實際操作)的界線呢?

【美容師教技術,需要注意什麼?】

美容業從過去到現在不斷推出技術教學課程,關於技術教學紛爭因此屢見不鮮,似乎已經成為一種常態。因此,我們有必要深入探討這個問題~ 了解技術教學領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糾紛解決方式對於美容相關的從業者和學生都至關重要,有助於確保教學品質和雙方權益的維護!

【客戶資料是否為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有一位美容師在某家美容美體店家做了兩年多之後離職,卻被前雇主告上法院,說他(red arrow right)竊取顧客資料,違反當初所簽的保密協議,所以求償200萬元違約金。 原因是,店家發現他使用公司櫃檯電腦登入POS系統,將客戶資訊檔案下載複製至櫃檯電腦,隨即上傳至個人雲端硬碟,最後再將櫃檯電腦上的客戶資訊檔案刪除,但是這一切都被公司裝設之監視攝影器錄下。 而這名美容師則說,那些客戶資訊只是記載客戶的名稱及電話,每位員工只要坐在櫃檯使用櫃台電腦都可以開啟及維護,並非營業秘密。 這個案例的爭點在於:那些客戶資料是否是法律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新法時代下,買產品送課程要如何退費?】

《案例》 客人向店家購買價值12萬元的產品,言明可以使用這些產品免費回來接受服務。客人後來做了五次,覺得沒有效果,就打算退款。但店家認為這是買賣契約,既然銀貨兩訖,產品都拿回去了,所以不願意退費。於是客人告上了法院。 《分析》 舊法計算方式 退款公式:退費金額 = 已收取之費用 – 已接受服務之費用 – 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 – 終止手續費 終止手續費 = ( 價金總額 – 已接受服務之費用 – 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 ) × 10%

【用了預約系統或 POS系統,還需要簽書面契約嗎?在平板上簽名的效力為何?】

台灣第一個以法律知識為基礎,集合美容人士共同籌組之社會團體,我們長期輔導店家如何去面對消費者糾紛,累積了寶貴的實際經驗,進而規劃出一系列專為~美容店家設計的契約版本。 「提供服務」時簽署「事前同意書」、「預收款項」時簽署「美容服務條款兼收據」。 既然是契約,就是雙方對條文都有清楚的認知且有合意;加上法律的要求,就應該雙方都持有一份才是合法又正確的作法,但隨著交易型態的多樣化,如果用了預約系統或 POS系統,還要不要簽書面契約呢? 甚至有些系統還有在平板上簽名,這樣有沒有效力呢?

【試用期員工的權益與解雇條件】

所謂試用期,就是雇主和員工約定,在一定的期間內(通常是3個月),觀察及考核員工的表現,來決定「是否適任或勝任」這份工作。 要注意的是,試用期內的員工,事實上從第一天到職時起已經是你的員工了,所以依勞動部的見解,無論是薪資、休假、特休、勞保等都要依這勞基法的規定進行才對。 這樣的話,試用期員工跟正式員工的不一樣的地方在哪呢?

【燙睫毛違法,宣稱是角蛋白就合法?】 

多年前,「燙睫毛」在台灣曾經風行一時,當時也被衛生局大肆檢舉而處罰過店家,然而最近網路上又開始出現了「角蛋白」,但細究其根本技術,角蛋白其實就是先前的燙睫毛,不過是換了一個新的名字,難道換了一個新的名字以後就不會違法?在網路上私自販售「燙睫液」會觸犯什麼法規? 

【收取定金可以有效避免被顧客放鴿子嗎?】

美甲美睫師莉莉每次連假前的預約總是滿滿滿,大都要一個月前才有辦法預約的到,雖然如此看似預約滿檔的情形,但卻常常遇到客人爽約臨時不來,預約前才傳訊息說不來,又或是天氣不好等因素更容易發生被放鴿子的情形。而顧客爽約沒到,莉莉就會被迫空班一到兩小時,這段期間也沒辦法接到新顧客,等於少賺了這段時間的錢...

【開店一定要加入公會嗎?】

很多人第一次開美容店時,都會收到某某公會、某某商業會發出的函,表示必須要入會,否則依照商業團體法的規定,不入會的話將被處以罰鍰。 請問,收到這樣的函都一定要入會嗎?不入會真的會被罰嗎?

【員工誤傷顧客,由誰負責賠償呢?】

好美麗美容店的員工A在幫顧客修眉時,不小心一個手滑,不但把顧客的眉毛剃掉一半,眉毛上還出現了一個小傷口。顧客當場感覺到非常疼痛,又看到自己的眉毛變成這個樣子,心情非常不好,要求店家必須要給與他一個合理的賠償。